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制定实施,对推进天津市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建设,加快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陆海双向开放,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条例》共七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创新发展、安全绿色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航运营商环境建设等。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综合处处长郭霞介绍,按照《条例》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推动,天津市设立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推进航运枢纽建设有关工作,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航运枢纽建设工作。
《条例》明确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将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天津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部署,编制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实施方案,依法做好天津港总体规划修订工作,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为港口发展预留空间。围绕基础设施建设,从提升港口综合通过能力、完善道路与铁路通道、推进港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还鼓励建设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设施,推进智慧化经营管理平台和港口数据信息枢纽建设,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关联产业发展。
同时,《条例》还明确航运枢纽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围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支持天津港建设零碳码头和低碳港区示范区,对港口调整运输方式、生产方式结构和加强污染防治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港航相关企业、监管部门和有关区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条例》提出,加强港口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布局的有效衔接,促进港城融合发展,对支持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拓展港口航线网络,培育航运服务新生态,支持航运金融、保险、法律服务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天津市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简化港口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健全口岸服务收费体系,简化通关流程,优化船舶登记服务等。
此外,《条例》还就推动自贸试验区先进经验复制推广,支持完善航运人才培养体系,加强航运文化建设和提高解决海事、海商争议的司法和仲裁能力等作了规定。
以天津港为中心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健全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提升口岸营商环境,有利于全面建成智慧绿色、安全高效、繁荣创新、港城融合的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推动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支撑、服务“一带一路”的重要支点、陆海深度融合的重要平台。(中国日报天津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