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市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2020年,全市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417件,涉案金额668.97万元,罚没款合计2205.7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19件,形成了对知识产权“严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为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一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1.天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案。2020年2月,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公司突击检查。经查,2020年1月21日至23日,当事人经营商标为“3M”的9001型口罩,销售数量60000只。经与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报告比对,认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18万余元。
2.天津市某电缆有限公司涉嫌恶意申请“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注册案。2020年3月,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0年2月11日至3月4日期间,当事人委托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注册,损害了“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字号权的在先权利,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所指违法行为。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3.天津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门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2020年2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飘安”牌一次性口罩100包,20个/包。依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证明,该批口罩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商标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万元。
4.天津某汽车玻璃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19年12月,执法人员与投诉方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涉及宝马、奔驰等八个品牌16个商标363个规格的涉嫌侵权的汽车玻璃共2368块,投诉方对以上商品鉴定为侵权商品,并现场出具了鉴别文书。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17.85万元。
5.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当事人委派其员工向贵阳市某土特产商行销售贵州茅台酒共计30件。经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该批货物中包含15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述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4.51万元。
6.天津市某装饰涂料经营部店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19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商标权利人的举报,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查获侵犯“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墙面漆18桶。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不配合询问,且市场监管部门于2014年11月对当事人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天津市某五金经营部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2020年1月,当事人以950元的价格购进标称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箱共50包,共计500袋,进货价格1.9元∕袋。于1月20日至2月2日期间,指派店内业务员对外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7元∕袋。期间当事人已知晓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声明。经商标权利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别,证明上述商品属侵权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7.55万元。
8.天津市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19年12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反映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侵犯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进行查处。执法人员会同投诉方打假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五粮液、剑南春等共计14瓶白酒,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9.天津市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根据举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待售商品中有标有“Dior”、“BURBERRY”等商标的T恤、上衣、裤子、鞋、腰带,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权商品。当事人以销售为目的,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以罚款15万元。
10.天津市某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案。2019年12月,根据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的投诉,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会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的商标维权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现场发现其罩棚延面上、办公用房上使用的相关图形及标识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
(中国日报天津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