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查处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约1300起
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早已做出了相关规定。近4个月以来,我市公安交管部门已查处使用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违法上路行为近1300起,且今后将对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常态化治理。
新法重申 常态治理
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据介绍,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的平衡性差,制动性差,受其构造、原理及操作方法所限,一旦遇复杂路况或突发状况,这类车很难保持安全。一旦在道路上遭遇突发情况,很难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鉴于这些车属于违法上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为预防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上路潜在的交通事故隐患,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城市主干道、繁华路段、大型商圈、校园周边等重点路段检查治理力度,对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查处已经形成常态化,同时严查严管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等非道路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为市民出行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环境。
此外,公安交管部门还将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对未成年人使用非道路车辆或滑行工具的教育劝导工作,减少此类车违法上路多发的现状,规范路面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律禁止 交警严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从技术标准、原理、功能配套等方面来看,不具备在道路上行驶的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这里的“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横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上述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均不允许上路行驶。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不具备道路行驶权,遇紧急情况时难以及时刹车、避险,但仍有个别市民将其作为“交通工具”在道路上使用,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其实,大多数人都知道上述这些种类的“车”不能上路使用,但在实际行为中却“明知故犯”。
2020年10月20日10时许,交警红桥支队新红桥大队交警巡查至小伙巷与大丰路交口附近时,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电动平衡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交警立即上前要求该男子停车接受检查。“当时,该骑行人表示自己购买了此电动车辆用于日常出行。自认为车辆具备刹车、制动等功能,却不知其不具备上路行驶资格。”随后,交警在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后果后,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2020年11月2日6时38分许,一名男青年脚踩一部电动平衡车,沿津滨大道辅路行至懿德园小区门前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交警拦下来。交警告知男青年,电动平衡车并不具备道路行驶权,其当时使用既无方向盘和手动刹车的两轮电动平衡车上路滑行十分危险,已构成交通违法行为。男青年对于交警的教诲表示心服口服,依法接受了处罚。
从去年10月份开始的秋冬季交通秩序整治百日会战“铁拳”行动以来,公安交管部门持续严查使用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上路交通违法行为,近4个月内累计查处该项违法行为近1300起。从阶段性的查处治理情况来看,除上班族作为通勤工具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过街外,老人或儿童将其作为锻炼或玩耍工具在机非混行道路骑行或独自骑行过街等情况也时有发生。(中国日报天津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