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女孩骑车遭碾压致死亡 父母索赔“共享单车”

作者:张家民 来源:天津网
2017-08-01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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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两个女孩骑共享单车发生碰撞,致一方倒地遭大客车碾压致死。日前,死者的父母将两大共享单车运营商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和与死者发生碰撞的女孩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08万余元。这是天津首起因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索赔民事案件。

2017年4月14日18时许,小马骑摩拜单车沿河西区解放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违反交通信号驶入与温州道交口。此时,王某骑小黄车也违反交通信号驶入此路口。小马骑车超越前方王某时,妨害了王某行驶,两辆自行车接触,小马倒地。这时,一辆违反交通信号灯的大型客车驶入这个路口,该大客车右侧后轮碾压了小马的身体和其自行车,造成小马当场死亡。7月18日,二原告与大客车的所有人某公共交通公司达成结案协议,由该公司赔偿了原告58万元。

7月24日,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和大客车司机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二原告将王某和两家共享单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他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08万余元。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给予立案受理。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三被告的意见将在庭审中进行表达。

律师详解原告观点

原告律师刘晟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过去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通过交强险以及商业保险予以分解经济赔偿责任,其投保主体一般是机动车。对于自行车,一般只有质量引发的伤害才由制造商、销售商进行赔偿。共享单车的横空出世,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急需法律的调整。在本案中,交通事故的两个责任方均使用了共享单车。一般认为,共享单车虽然是非机动车,但是其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系针对不特定人员。使用者均向单车公司缴纳押金,以及在使用中缴纳相应的费用,系有偿使用。故认为共享单车的所有者应当负有为该使用车辆缴纳保险的法定义务,这样才能有效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共享单车所有者没有缴纳相应的保险,则该公司负有根据责任比例赔偿使用者人身伤害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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