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和小作坊监管实施细则即日起实施

来源:天津北方网
2017-05-12 0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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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禁止生产

乳制品、肉制品(传统食品除外)、酒类、食用油(芝麻油除外)、罐头、饮料、食糖、方便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其他类食品

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

不得经营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白酒等高风险食品

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个实施细则即日起实施。

食品小作坊需取得登记证

根据实施细则,食品小作坊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商铺、门店、摊贩和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中央厨房)。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应当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示。

本市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实施目录管理。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乳制品、肉制品(传统食品除外)、酒类、食用油(芝麻油除外)、罐头、饮料、食糖、方便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其他类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和非本行政区域传统特色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准予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范围内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而被依法撤销的,申请人自撤销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食品摊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早餐车(亭)摊贩以及农村集市中流动食品销售摊贩。其中,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食品制售经营者;早餐车(亭)摊贩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配备早餐车(亭),按照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等规定从事早餐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流动食品销售摊贩是指农村集市中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流动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有效期5年。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将载明:经营者名称或业主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经营场所(区域)、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备案证明编号、备案部门、备案日期、有效期限和二维码。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白酒等高风险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摊贩如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作出吊销备案证明决定。

实施细则还对食品摊贩食品经营活动提出要求,如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经营场所不得兼用个人居住等。

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年内发现食品摊贩三次以下(含三次)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处理后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频次。一年内发现食品摊贩三次以上(不含三次)违法行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备案证明以外处罚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备案证明。(“津云”—北方网编辑梁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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